第一章 、 常用名詞解釋 (DEFINITIONS)
經常用到的慢速壘球專有名詞,按照英文字母先後順序逐一解說。
改造球棒(Altered Bat)
當合格球棒的結構被改變之後,即成為改造球棒。
促請裁決(Appeal Play)
促請裁決在比賽進行中,或是死球狀況時,都可以提出。促請裁決,依規則不由裁判主動判定,而必須由權利被侵犯到的球隊的經理、教練或球員先提出後,再由裁 判決定如何判決。提出促請裁決的球員,必須在內野區。促請裁決提出的時機,要在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前,合法及違規投球都算。如果促請裁決時機是在攻守交換 時,或是比賽結束時刻,必須在所有守備隊員離開界內區以前提出。
四壞球(Base On Balls)
當擊球員獲得四壞球時,可安全上一壘。如果投手要故意給予擊球員四壞球,可以由投手直接向主審表示,稱為故意四壞球。
壘道(Base Path)
連接鄰近壘包或壘板的直線,其左右兩側各一公尺(三呎),假想各有一平行線,此區域內稱為壘道。
擊出之球(Batted Ball)
投出之球,經球棒碰觸或擊出後,無論落在界內或界外區者,都成為擊出之球。除防守球員以外,任何人不可故意去碰觸擊出之球。
擊球區(Batter's Box)
擊球區是供擊球員打擊進攻的區域,左右各一,在本壘板兩側。各條圍線都視為區域之內。投手投球前,擊球員的雙腳要在擊球區之內。
擊球跑壘員(Batter-Runner)
簡稱擊跑員。擊球員剛完成打擊任務,在尚未出局也尚未到達一壘前,稱為擊跑員。
打擊順序(Batting Order)
進攻球隊必須按照攻守名單上的順序輪流打擊。名單上同時記載球員守備位置,背號及預備球員。
障礙球(Blocked Ball)
當擊出或傳出之球,被非參與比賽的人碰觸、停止或是控制時,或者碰觸到非正式比賽器材,或場地內任何物體時,都成為障礙球,比賽暫停。
觸擊及觸成界外(Bunt & Bunt Foul)
沒有揮棒動作,只是故意以球棒,將球觸成內野緩慢滾地球,稱為觸擊。觸擊將被宣告出局,比賽暫停。
接住(Catch)
當防守球員用手掌或手套,合法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時,稱為接住。如果僅只是用手臂夾住,或是以身體某些部位、配件、衣服等物件,將球控制著以防止掉落,代 表尚未完成接住動作,要等到用手掌或手套確實抓牢,才算是接住。當接觸飛球同時,因為碰撞到其他球員或圍欄,或是跌倒而造成掉球,就不算接住球。除了接住 動作確實之外,防守球員要有足夠的持球時間,用以證實下一動作,是在確實掌握球之後才做的。因此,接住球之後的傳球動作,即使滑落球,並不影響原來接住球 的確認。正飛球,擊中防守球員以外的任何人及事物,都視同該球已落地。
捕手區(Catcher's Box)
捕手必須停留於捕手區內,直到投出之球被擊中,觸地,或觸本壘板,或是到達捕手區時,方可離開該區。所有圍線均被視為捕手區的部份。
面授機宜(Charged Conference)
攻守雙方必要時,可以向裁判要求暫停,施行教練團對球員的緊急會談,稱為面授機宜。
(1)防守面授機宜:
防守球隊,基於適當理由,可以申請暫停,由場邊的一位教練團代表人員進入場內,讓裁判員明察,他是對投手下達指令,此稱為防守面授機宜。如果教練團代表入 場,是為了換投手,不構成對新投手的面授機宜,但是構成對被換下的投手的一次面授機宜。如果該代表換投手時,並未入場內,並不算一次防守面授機宜。利用進 攻面授機宜時授意投手,並且時間不長於對方,不視為一次防守面授機宜。
(2)進攻面授機宜:
當進攻球隊的教練團代表,要對擊球員或跑壘員下達指令時,可以申請暫停,稱為進攻面授機宜。投手擔任跑壘員時要求穿夾克,或是利用防守面授機宜時聚會授意,而時間不長於對方,均不視為進攻面授機宜。
砍擊球(Chopped Ball)
擊球員用球棒以砍擊的動作,由上向下將球擊中,而且高高彈起時,該球成為砍擊球。擊球員被宣告出局。
壘指導員(Coach)
進攻球隊,在指導區內擔任跑壘指導的成員,稱為壘指導員。每隊可以有兩位壘指導員。為了記錄及登載,壘指導員可以攜帶記錄簿、筆以及計球器。不得使用通訊器具。
死球(Dead Ball)
死球就是比賽停止球。要等到投手持球立於投手板,主審宣告「進行比賽」,比賽才繼續進行。
死球線(Dead Ball Line)
死球線,或稱為球場界線(Passing Line),是一條起自左外野全壘打圍欄,向本壘方向圍繞,繞經捕手區後方,再向右外野全壘打圍欄續繞的一條線。死球線對左右兩條界內界外線近似平行,距 離約7~9公尺,視場地大小來設定。在死球線以內發生的行為是有效的,而當比賽球到達死球線以外時,後續的行為均無效,直到主審宣告「進行比賽」時,才成 為比賽進行中。死球線的劃定比較有彈性,不像界內界外線那樣嚴格要求,但是一經劃線,即成為決定比賽球是否屬於進行中的一項依據。
防守球隊(Defensive Team)
在場內擔任防守任務的球隊。
延遲死球(Delayed Dead Ball)
簡稱遲死球。為了維持比賽順暢的進行,對於某些狀況,並不當場宣告暫停,造成過程中斷,因此僅由裁判比出遲死球手勢,有時加上適當的宣告,提醒攻守雙方,在狀況告一段落時,視情形發展,也許將宣告比賽暫停加以適當判決,也許將維持比賽繼續進行中。
被移位壘包(Dislodged Base)
因受到碰觸及撞擊而離開正常位置的壘包。
雙殺行為(Double Play)
在一連串行為中,防守隊將兩位進攻隊員合法的刺殺出局,即形成雙殺行為。
驅逐出場(Ejection)
球員發生嚴重犯規,裁判員依規則命令他退出比賽,並且離開比賽場地,不可以擔任其他任務,稱為驅逐出場。
增額球員(Extra Player)
除了使用十位球員擔任防守任務外,在進攻時,可以選擇是否額外使用一位球員,擔任打擊、跑壘等任務,而形成十一人進攻,十人防守。這位額外增加的球員,稱為增額球員(EP)。
界內球(Fair Ball)
合法擊出之球,合於下列六點者,為界內球。
(1)內野球:滾動或靜止在本壘一壘連線以及本壘三壘連線所形成的界內區內。
(2)反彈球:在通過一、三壘包時已經反彈,並且在通過一、三壘包瞬間是在界內區之內或上空。
(3)觸壘球:指包括觸到一、二、三壘包的球。
(4)觸人球:在界內區或上空,碰觸到任何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衣物的球。
(5)飛球:飛越一、三壘包而第一次落點在界內區的球。
(6)全壘打球:在界內區上空,直接飛越全壘打圍欄的球。
飛球是否判為界內球,要以野手接觸球的那一點,是否在界內區上方來決定,與野手觸球瞬間,腳站立的位置無關係。反彈及滾地球,在碰觸到界外區外物,成為界外球以前,不論在界內或界外如何行進,都有可能形成界內球。
界內區(Fair Territory)
界內區是比賽場地的一部份,是用來判認界內球的。自本壘板起,分別向一、三壘延伸,直到右、左外野末端的圍欄為止,包含這兩條線、內部的地面以及向上垂直空間都是界內區。
假觸殺(Fake Tag)
假觸殺是屬於對跑壘員的一種阻礙跑壘行為。當跑壘員前進到達或後退到達某壘包時,防守球員未持球,或並未迎接來球,卻阻止了跑壘員行進的行為,稱為假觸殺。為求安全及避免無謂的傷害,跑壘員碰到假觸殺時,不要急停或滑壘。假觸殺,即使僅造成跑壘員減速,已構成阻礙跑壘。
防守球員(Fielder)
在場內擔任守備的球員,稱為防守球員,也稱為守備員,或簡稱野手。
野手選擇(Fielder's Choice)
由於防守球員對其他的跑壘員進行防守動作,或是具有其他的企圖心,而使得擊跑員可以安全上一壘,或是跑壘員可以前進壘的狀況,統稱為野手選擇。
飛球(Fly Ball)
當投出之球被擊中,飛入空中,稱為飛球。
封殺出局(Force Out)
當擊球員成為擊跑員,必須搶佔一壘時,壘上跑壘員,如果因為被迫擠壘,而失去原有壘包佔有權時,該跑壘員成為封殺狀況。封殺狀況時的出局,稱為封殺出局。封殺狀況,在擊跑員出局,或後位跑壘員出局時,可以解除。防守球員只需要觸壘,即完成封殺出局。
界外球(Foul Ball)
擊出之球,合於下列六點者,為界外球。
(1)內野球:未超過一、三壘時,滾動或靜止在兩邊的界外區上。
(2)反彈球:在通過一、三壘時是是在界外區或其上空。
(3)飛球:超越一、三壘包的飛球,在界外區,直接落地或被防守球員碰觸。
(4)接觸球:在界外區或上空,碰到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衣物的球,或是碰到其他外物的球,都是界外球。
(5)觸打者球:在擊球區內,碰到擊球員的擊出之球。
(6)再觸棒球:擊球員在擊球區內,擊出之球,經地面或本壘板反彈後,再次觸到球棒,也是界外球。
擦棒被捕球(Foul Tip)
擊出之球,同時合於以下要點者,為擦棒被捕球。
(1)擦棒之後,直接進入捕手手套中。
(2)飛行高度不高於擊球員頭部。
(3)捕手的接捕合法。
擦棒球未接住,判為界外球,所以接住與否,均為一好球。如果並非由捕手的手掌或手套率先觸球,而是先經由外物觸球,再反彈至捕手之手或手套中,不算接住,也不算擦棒被捕球。
主隊(Home Team)
即是地主隊,是依照慣例擔任先防守後攻擊的球隊。在中立球場比賽時,依競賽規定或擲銅幣決定攻守先後,後攻隊依慣例稱為主隊。
違規球棒(Illegal Bat)
球棒的結構體並沒有被改造,但是尺寸、重量、用途及製造方式不合規定者,稱為違規球棒。
違規擊球(Illegally Batted Ball)
下列情形造成違規擊球。
(1)當擊球員擊出界內、界外或死球線外球時,其擊中球瞬間,有一整隻腳是完全踏在擊球區外的地面上或本壘板。
(2)擊球員持違規或改造球棒進入擊球區內。
違規接球(Illegally Caught Ball)
當防守球員用帽子、手套或是制服中任何一部份,離開正常部位,去接捕擊出球或傳出球,不能算是接住,僅造成違規接球。
違規投球(Illegal Pitch)
合法投球的規定,含防守球員位置正確,投手裝備合格,投球動作、高度、速度正規等。只要在投球行為中,違反任何一項規定,即形成違規投球。
違規投手(Illegal Pitcher)
是指防守球員,只可以在場上擔任一般任務,不可以擔任投手,其原因是:
(1)在同一局內,因兩次面授機宜,而被裁判或教練換下來的原任投手。
(2)警告一次後,仍然投出速度太快的投球,因而遭到裁判判定不可再擔任投手。
違規球員(Illegal Player)
在場上比賽,卻沒有向主審報准的球員,稱為違規球員。如果違規的球隊,主動向主審補報告,則違規消失。如果由被侵犯的球隊,在違規球員上場,投手已投出次 一合法或違規投球後,向主審提出抗議,則處分該違規球員,本場比賽不得再上場,成為失格球員。使用違規球員的行為,也就是違規替補。
違規再上場(Illegal Re-Entry)
被其他球員替補下場後,又再次上場,擔任攻擊或防守任務的球員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稱為違規再上場。
(1)先發球員第三次上場。
(2)預備球員或增額球員第二次上場。
(3)再上場球員,打擊順序與原來的順序不一樣。
(4)增額球員去擔任防守任務。
違規替補(Illegal Substitute)
使用違規球員,就是違規替補,也就是替補球員違規,也就是代表未向主審報准的替補行為。
失格球員(Ineligible Player)
被主審或壘審,判決不得再上場比賽的球員,稱為失格球員。使用失格球員上場比賽,將被判沒收比賽。
飛行狀態(In Flight)
擊出、傳出或投出的球在第一接觸未產生前的飛行狀況中,都稱為飛行狀態。
負險(In Jeopardy)
比賽進行中,進攻球員有出局的可能,顯示出當時為負險時機。
內野區(Infield)
內野區是界內區的一部分。內野手正當防守範圍的界內區,即稱為內野區。
內野高飛球(Infield Fly)
在兩人出局以前,一二壘有跑壘員或一二三壘有跑壘員時,擊球員擊出界內高飛球(不含平飛球),而內野手在正常守備下可以接住該球時,稱該球為內野高飛球。 投手、捕手及趨前至內野區防守的外野手,都視同內野手。當擊出之球,明顯的成為內野高飛球時,主審應適時宣告「內野高飛球,界內球擊跑員出局」 (Infield Fly, If Fair-The Batter Is Out)。內野高飛球狀況為比賽進行中,跑壘員踏壘及前進的原則,與一般高飛球接住的準則相同。如果內野高飛球形成界外球,視同界外球狀況來處理。內野高 飛球未經碰觸,掉落地面成為反彈球時,依界內界外球的判斷準則,來判定該球;判定為界內球時,內野高飛球規則適用,也就是表示擊跑員已出局。
局(Inning)
每一局是屬於比賽的一部份。在每一局中,兩隊各有一次進攻及防守的機會,而攻守交換是以三人出局為準則。前一局結束後,立刻進入下一局。
妨礙守備(Interference)
當進攻球員或進攻隊其他成員的行為,妨礙或困擾了一位防守球員試圖執行的守備行為時,即構成妨礙守備。
違規離壘(Leave Illegally)
違規離壘是棒壘球通用的常用名詞。當擊出飛球(或平飛球),尚未被防守球員碰觸前,已經離壘的行為,稱為違規離壘。
提早離壘(Leave Too Soon)
提早離壘是壘球專用的名詞。慢速壘球與快速壘球又略微不同。當投手投出合法投球,而尚未到達本壘板之前,跑壘員提早離壘時,裁判要宣告"No Pitch"(投球無效),並判該跑壘員出局。
合法觸殺(Legal Touch)
跑壘員或擊跑員未踏到壘包時,被確實掌握球的防守球員觸殺成功,稱為合法觸殺。如果球在手套中跳動,或被跑壘員、擊跑員碰落,則表示防守球員未能確實掌握球。確實掌握的球才可以使跑壘員、擊跑員出局,故意衝撞防守球員的持球,將造成妨礙守備。
合法接住(Legally Caught Ball)
並非借助帽子或其他外物,而直接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,並且確實掌控在手掌或手套中,稱為合法接住。
平飛球(Line Drive)
擊出之球又直又快,直接飛向場內,稱為平飛球。
阻礙(Obstruction)
阻礙的行為包含:
(1)阻礙打擊。防守球員或成員的行為,遮住擊球員視線,或者阻止了擊球員順利擊球。
(2)阻礙跑壘。防守球員在未持球,非處理擊出球,或非迎接傳來之球時,阻礙到跑壘員、擊跑員的正常跑壘。
進攻球隊(Offensive Team)
擔任攻擊的球隊即是進攻球隊。
外野區(Outfield)
外野區是界內區的一部份,扣除內野區之外,其他部份的界內區即為外野區。外野手正常防守範圍的界內區,即是外野區。
滑壘離位(Overslide)
跑壘員在滑壘時因為動能過大而超越壘包成為負險狀況,稱為滑壘離位。擊跑員滑過一壘包,依規則不成為負險。
傳出場外(Overthrow)
比賽進行之中,防守球員間相互傳球,其目的在使跑壘員出局;當球傳到死球線以外,或成為障礙球時,稱為傳出場外。
軸足(Pivot Foot)
投手投球動作中維持重心的腳。
比賽開始(Play Ball)
當投手完成準備動作時,主審以"Play Ball"口令指示比賽開始或繼續進行。此時,捕手應在捕手區內,其他所有防守球員要在界內區內擔任防守。
突襲投球(Quick Return Pitch)
擊球員在做準備動作,或因前一揮棒而失去平衡時,投手利用擊球員這個失去平衡的機會突襲投球,是違規投球的動作。
退場(Remover)
球員犯規,裁判員依規則命令他退出比賽,但是可以擔任壘指導員等單純任務,稱為退場。
暫代球員(Replacemeny Player)
在比賽中若有球員受傷流血,且有必要退場醫療時,可向裁判要求,由另一位球員暫時代理其職務。暫代球員,只要不是被裁判員勒令退場或驅逐離場之球員,其餘均可暫代,暫代球員不視為替補球員。
跑壘員(Runner)
進攻球隊的隊員當完成打擊任務,到達一壘,在尚未出局前,稱為跑壘員。
自由手(Short Fielder)
除了一般棒壘球常用的三位外野手以外,慢速壘球增加一位協防在外野前緣的防守球員,幫助防守短程的外野球,或者依教練指示或自己判斷而協防於最需要加強防守的位置,特別稱之為自由手,守備代號為10號。
先發球員(Starting Players)
正式遞交的攻守名單上的先發上場球員。
好球帶(Strike Zone)
維持擊球員正常擊球姿勢,高度在他肩背部以下,膝蓋以上,位置在本壘板正上方的這一五角形柱狀空間,是該擊球員的好球帶。慢速壘球的好球帶寬度與棒球及快 壘相同,而高度比較放大。好球的認定是以投出之球經過本壘板上空的好球帶為準則,與擊球員位置前後或球落地點遠近沒有絕對關係。置綠板於本壘後,視落點定 好壞球方式不對。
隊職員(Team Member)
依規則登錄報准,在該隊休息區的該隊人員。
傳球(Throw)
比賽進行中,防守球員間相互傳球的動作。如果傳出場外,或者成為障礙球,給予所有跑壘員於傳球出手時算起兩個壘的安全前進權利。
暫停(Time)
裁判下命比賽暫停時,用"Time"。比賽成為停止狀況。
三殺行為(Triple Play)
在一連串行為中,防守隊將三位進攻隊員合法的刺殺出局,即形成三殺行為。
打擊行為(Turn At Bat)
簡稱「打席」。當擊球員進入擊球區打擊,到出局或是成為擊跑員為止,是為一次打席。將列入計算打擊率的打席,稱為計數打席或簡稱「打數」(Charged TurnAt Bat)。
(第一章完)
第二章 、 比賽場地 (THE PLAYING FIELD)
比賽場地
比賽場地要空曠無阻,自本壘起至外野盡頭的距離,女子組至少80公尺,男子組至少85公尺。界外線與死球線之間的區域要有7~9公尺。
場地特殊規定
在比賽場地內如果有其他外物存在,例如背網、圍欄、看台、車輛、觀眾或障礙物等,可事先制訂特殊規定,或由兩隊賽前議定。
內野方塊(The Official Diamond)
連接本壘板及三個壘包形成的內野方塊,女子組方面壘距20公尺,投球距離14公尺,男子組壘距20公尺,投球距離15.2公尺。比賽進行中,如果發現壘距或投球距離不對,應該在上下半局都賽完之後立刻改正,並繼續比賽。
丈量內野區
選定球場面對的方向,放置本壘板,在本壘板斜邊頂點釘固定樁為基準,向外野正前方拉線丈量,15.2公尺處置投手板(男子組),28.2公尺處為二壘包中 心點。再以本壘板頂點及二壘包中心點分別為圓心,20公尺長為半徑,向左右各丈量一次,產生的兩個交點即為一、三壘包的外側上方角。丈量完成後,應再核對 一次。
用皮尺繼續劃其他線。
(1)一公尺線(One-Meter Line)-----自本壘板與一壘包連線中點起,在外側一公尺處劃一條平行線,供擊跑員跑向一壘包用。
(2)次擊球區(Batter's On-Deck Circle)-----左右各一的圓形次擊球區,直徑1.5公尺,劃在鄰近本壘區的球員休息區附近。
(3)擊球區(Batter's Box)-----本壘板兩側各一的長方形擊球區,長2.2公尺,寬1公尺,內側線距本壘板15公分,上方線與本壘板中心點相對平行距離為1.2公尺。所有線條面積都屬於擊球區內部。
(4)捕手區(Catcher's Box)-----擊球區外側線向後延伸3公尺,兩邊連接起來成為捕手區,寬度為2.75公尺。
(5)壘指導區(Coach's Box)-----距一、三壘包外側3.6公尺,向本壘方向劃平行線,長約5公尺,規劃出左、右各一個壘指導區。
(6)本壘板(Home Plate)-----本壘板是橡膠製品,五邊形,長邊面對投手,45公分長,兩側平行於擊球區內側線,長度20公分,兩條斜邊各30公分。
(7)投手板(Pitcher's Plate)-----投手板也是橡膠製品,長方形,長60公分,寬15公分,平放在地面上,長邊面對本壘板,前緣中心點到本壘板頂端距離為女子組14公尺,男子組15.2公尺。
(8)壘包(Base)----壘包是以帆布或其他適合材料製成的正方形物體,長、寬各38公分,厚度為13公分,分別栓牢在一、二、三壘。
(9)雙色壘包(Double Base)-----一壘可用雙色壘包,材質相同,長76公分,寬38公分,厚度13公分。白色部份適用界內區,橙色部份適用界外區。雙色壘包使用規則如下:
a.擊出之球擊中白色壘包為界內,擊中橙色壘包為界外。
b.擊出內野球,產生一壘防守行為
c.防守球員必須使用白色壘包。
d.跑過一壘的擊跑員,回一壘後開始用白色壘包。
e.擊球穿越內野或擊球到外野後,擊跑員跑過一壘通過一壘時,可踏觸白色壘包,未能進佔二壘,必須回來站在白色壘包上。
f.擊出飛球時,必須使用白色壘包。
g.當跑壘員使用白色壘包以後,不可再用橙色壘包,違者出局。
自1994年開始,國際壘總的錦標賽規定使用雙色壘包。
(第二章完)
第三章 、 用具及裝備 (EQUIPMENT)
合格球棒(Official Bat):
(1)由堅硬的一片木料製成,或多片木料用膠黏合製成,只要其紋路與球棒的長方向平行即可。
(2)只要經國際壘總認可,金屬、竹、塑膠、石墨、碳鉛、鎂、玻璃纖維、陶器等製品,均可以成為合格球棒。
註: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規定,正式比賽中使用鈦金屬球棒,視同違規球棒。
(3)木棒可以分段連接,但要膠合緊密,磨光修整。
(4)圓形棒及三角形棒均可以,但是棒面要平滑。
(5)長度不超過87公分,重量不超過1080公克。
(6)圓形棒最粗部份,直徑不可超過5.7公分;三角形棒的打擊面,也不得超過5.7公分。圓形棒膨脹時,不可超過0.08公分。
(7)金屬棒,部份球棒或許會有少許彎曲度,視為合格球棒。
(8)棒身不可有曝露的鉚釘、釘子、粗糙尖銳的邊角以及足以致險的外加物。金屬棒尤其不可粗糙。
(9)金屬棒,不可以用木質握柄。
(10)球棒安全握柄使用軟木,防滑非塑膠膠帶或其他組合材質製成,長度為25~38公分。為加強握力而塗樹脂粉、松脂粉或者噴噴劑到握柄上是可以的。在握柄上捲貼膠帶要以連續螺旋方式,不要求層次整齊,但是不可以有兩層以上的膠帶。
(11)非一體成型的金屬棒,應在粗端填滿橡膠或合成塑膠,以保持棒體完整。
(12)球棒握柄尾端要有安全握柄頭,與握柄呈90度角,最少0.6公分。握柄頭無論是鑄造、車磨、銲接或是固定的,都是合格的。花瓣狀及圓錐形的握柄頭屬於改造球棒。
(13)合格球棒應有明確標示。如標示不清,只要規格符合,視為合格球棒。
熱身球棒(Warm-Up Bat):
(1)次擊球員可持兩支合格球棒,或一支熱身球棒,或是一支合格及一支熱身棒練習揮擊。
(2)熱身球棒必須一體成形,有安全握柄,在粗端印有3.2公分大小字樣"Warm-Up",其粗端直徑要大於5.7公分。
(3)不可在任何球棒上附加任何外物。使用不合格用具揮棒熱身,將不合格用具驅出場外。如球員繼續使用該用具,判該球員驅逐出場。
比賽球(Official Softball):
(1)球體要正常,黏合平整,縫線隱深,表面光滑。
(2)球心是由優質長纖木棉、軟木橡膠混合物、聚亞胺脂混合物或其他國際壘總核准的材質做成。
(3)球心上以優質細捲紗,用手工或機械纏繞後,再用橡膠液或橡膠接合劑接合。
(4)球體表面內層,要用接著劑與纏紗接合,再用蠟棉線或蠟亞麻線縫合。如用國際壘總核准的,類似縫合功能的模鑄連接球心成型方式,也是可以的。
(5)球體表面層可用上等曬乾鉻黃色馬皮、牛皮、合成材料或其他國際壘總核准材料。
(6)國際壘總錦標賽標準球,印有"I.S.F. logo"標記。
30公分(12吋)球:圓周最小30.2公分,最大30.8公分;重量最輕177公克,最重200公克;縫線用雙針方式,最少88針。
27公分(11吋)球:圓周最小27.6公分,最大28.3公分;重量最輕166公克,最重174公克;縫線用雙針方式,最少80針。
(7)紅色縫線12吋球為男子組使用球,彈跳係數(COR)0.47以下,應標有"I.S.F.logo"及"MSP-47"標記。
(8)紅色縫線11吋球為女子組使用球,彈跳係數(COR)0.47以下,應標有"I.S.F.logo"及"GWSP-47"標記。
手套(Glove):
防守球員應戴手套。兩指手套(MITTS)只有捕手及一壘手可以使用。所有使用的手套,在姆指與其他部位之間,也就是虎口部位,不可以有花邊、帶子或其他 設計,其長度應長於12.7公分。投手使用的手套應單一顏色,而且不可以用白色或灰色。其他防守球員可以用多種顏色的手套。手套的外表面不可以塗有白色或 灰色的圓圈,遠看好像壘球一般,算是違規手套,手套的規格如下。
(A)掌寬-20.3公分。
(B)掌寬下緣-21.6公分。
(C)虎口上開-12.7公分。
(D)虎口下收-11.5公分。
(E)虎口全長-18.4公分。
(F)食指縫合-19.0公分。
(G)姆指縫合-19.0公分。
(H)虎口縫合全長-44.5公分。
(I)姆指至套底-23.5公分。
(J)食指至套底-35.6公分。
(K)中指至套底-33.7公分。
(L)無名指至套底-31.1公分。
(M)小指至套底-27.9公分。
球鞋(Shoes):
所有球員應穿著球鞋。帆布、皮革面或近似材質製成品為合格球鞋。鞋底可為平面或帶有軟的或硬的橡膠顆粒。一般金屬鞋底或鞋跟上如有不長於1.9公分的鞋釘,是可以穿著的。但是使用圓尖釘的球鞋,不合於規定。
鞋釘使用硬塑膠、尼龍或聚亞胺脂等材料,其合法性非法性與前段相同。不用鞋帶繫牢,而用黏著方式的球鞋,可能造成比賽中球鞋掉落,所以不可以使用。
註: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規定,為顧及安全起見,練習及比賽中一律禁止穿著金屬鞋底及鞋釘之球鞋。
面罩、護身及頭盔(Masks, Body Protectors and Helmets):
女子組比賽,建議捕手使用面罩及護具。為了球員跑壘的安全,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規定,擊球員自打擊開始到出局或得分為止,必須戴頭盔。頭盔必須有雙護耳及扣具。
器具的放置:
所有的器材與用具,不可以棄置在界內區或界外區上,以免造成妨礙守備或障礙球。
判決:進攻器具(指球棒及頭盔等),棄置不當造成障礙球或妨礙守備時,成為比賽停止球,與狀況有關連的跑壘員被宣告出局。如果並未造成明顯的進攻得利行為,不造成任何跑壘員出局(滿壘被迫推進時例外),但是所有跑壘員必須回到死球宣告時,曾最後佔有過的壘包上。
制服(Uniform):
所有球員應穿著顏色、裝飾及式樣一樣的制服。經理及教練等人的制服可不同於球員,但是在顏色、裝飾及式樣上,也應該是一致的,並且要維持與球隊同一個顏色系列。
(1)男球員必須戴球帽,並且穿戴端正。女球員可以選擇戴球帽、頭巾、舌帽或頭帶,但是要全隊一致。
(2)球員可以穿著形式及顏色一致的內衣(也可以是白色)。並非所有球員都強制要穿內衣,但是穿著內衣球員的內衣要一致。破爛、磨損或袖子斷裂是不可以的。
(3)球褲及滑壘褲:球員穿著長褲或短褲要統一。球員們也可以穿著顏色一致的滑壘褲。滑壘褲並非要強制穿著,但穿著者的顏色及形式要統一。至於臨時附加在滑壘褲上的滑壘墊等東西倒無所謂。破爛、磨損及斷裂的滑壘褲不可穿著。
(4)背號:球衣背面要有至少15公分大小的阿拉伯數字號碼,與球衣顏色呈對比色。所有球衣號碼不可重複(1號與01號表示重複),只可使用01至99的整數號碼。沒有背號的球員,不准參加比賽。
(5)配件:石膏、金屬及其他堅硬物不可配飾參加比賽。外軟內硬合於安全的配件,經裁判許可,可以配飾參加比賽。
(6)貴重品:外露貴重品,如手錶、手觸、耳環、項鍊及其他可能致險物,不可穿戴比賽。醫藥用的手鐲及項鍊黏貼於身上者,可視為合法。球員被要求去除貴重品時,不得拒絕,否則勒令退場。
(第三章完)
第四章 、 球員及替補規則 (PLAYERS AND SUBSTITUTES)
基本成員
(1)至少十位球員。
(2)使用增額球員(EP)時,至少十一位球員。
(3)要有上列基本成員,才可以開始或繼續比賽。
判決:任何時候,因任何理由,比賽球員人數不足時,將被判「沒收比賽」。
(4)登錄合格之球員,向主審裁判報准後,即可上場替補。
球員守備位置
按守備代號1至10,分別為投手,捕手,一壘手,二壘手,三壘手,游擊手,左外野手,中外野手,右外野手,自由手。以上十位守備員,各擁有特別的守備名 稱,卻擁有共同合作守備的目標。每次宣告進行比賽時,捕手應防守於捕手區內,這是屬於界外區的一部份,投手應在投手區負責投球;其他八位守備員可以在界內 區的適當位置防守,不必被狹意的守備名稱所侷限。除了上述十位守備員,可選擇多使用一位球員,這第十一位球員的職稱是「增額
球員」(Extra Player),僅擔任攻擊任務。
增額球員(Extra Player)
使用增額球員時,先注意以下重點:
(1)增額球員是根據英文原意直接翻譯得來,可簡稱「EP」。EP是額外增加的一位攻擊球員,並不是代替投手或其他野手的指定打擊。在比賽開始前就要決定 本場是否要使用EP。如果決定使用,在攻守名單上填寫清楚,而且一定要全場比賽維持使用。不論因任何理由導至不能整場使用EP時,立刻被判沒收比賽(棄 權)。
(2)使用EP時,變成十一名球員都要打擊,而EP所排定的棒次整場不可改變。
(3)含一名EP,所有十一名必須一定要打擊,其他任何十位隊員可依照規定擔任守備。守備位置可以按規則更換,但是打擊順序是不可以交換的。
(4)EP可以隨時更換,替補員可以代打,亦可以代跑,並且成為繼任的EP。這位替補員一定要是尚未上場的非先發球員。
再上場
EP不算之外的所有先發球員,在下場休息之後,可以有一次再上場機會。為了維持公平,再上場時,一定要回歸原來的打擊棒次。所以再上場的球員,不可以和原先替補他的球員,同時在場上比賽。
判決:違規再上場行為(請參照第一章40條),將處罰該球員勒令退場,而列名在攻守名單上的經理或教練亦同。如果違規再上場行為根本未向主審報告在先,將連同違規替補的處罰條例一道處罰。
先發球員(Starting Player)
在比賽前會議(Pre-Game Meeting)中,球隊經理檢視證實攻守名單正確之後,呈交主審時,就確定了先發球員的正式名單,只要是在賽前會議之前,比賽記錄簿上的名單是可以合法 變更的。練習時,如有傷病突發,准於賽前會議中提出換人要求,更換者可視為先發球員,將享有再上場權。賽前會議中換下的球員,依規則均合於稍後上場替補的 資格。不列入先發球員的其他球員,稱為預備球員。
註:先發投手除非是被判退場或驅逐離場,否則必須投完第一位擊球員。
替補規則(Substitute)
攻守名單上列名的球員才可以擔任替補。替補規則有下列幾條:
(1)報准替補條例。
經理或隊代表決定替補時要立刻報告主審,並由主審立刻轉告記錄員。如果違反本條例,在投手投出次一球(合法或違規)前即被發現,不會被罰,視同自動報准,違規變成合法。但是在投手投出一球之後,違規替補已經發生了,隱含於比賽狀況之中,請參考以下的兩種情形:
a.進攻球隊違規替補時,分為違規代打及違規代跑,在被對方發現時:
違規代打:
(1)在打擊區內,未擊出前被發現;替補員退場,不算出局,換合法球員代打,承襲即有球數。
(2)完成打擊,投手未投下一球以前被發現;替補員退場,算出局,其他進壘得分出局均無效,要提出合法球員名單替補退場者。
(3)完成打擊,投手已投下一球以後被發現時;替補員退場,不算出局,換合法球員替補,其他進壘得分出局均有效。
違規代跑:
(1)在原壘,未推進時被發現;替補員退場,不算出局,換合法球員代跑,其他進壘得分出局均有效。
(2)被推進一壘或一壘以上,而投手未投下一球前被發現;替補員退場,算出局,提出合法球員名單替補退場者,該出局非第三出局,其他進壘得分出局有效,是第三出局時,非封殺狀況下,其前位得分有效。
(3)被推進一壘或一壘以上,而投手已投下一球後被發現;替補員退場,不算出局,換合法球員替補,其他進壘得分出局有效。
b.防守球隊違規替補時,當這位違規替補員正巧在處理一個防守行為時,是進攻球隊的促請裁決時機,其不同結果是:
(1)處理好該行為,而投手未投下一球以前被發現:違規替補的防守球員被判退場,進攻隊可以依情況有兩種選擇:
第一是選擇維持自己有利的現況。
第二是當情況對己隊不利時,可以有權要求回到球被擊出前的狀況,也就是擊球員承襲原有球數,跑壘員回到原佔有壘包。
(2)處理好該行為,而投手已投出下一球後被發現:違規替補的防守球員被判退場,其他行為維持現況。
(3)違規替補防守如果是使用違規投手再次投球時,只要投出一球後,一旦被發現,即判驅逐出場。發現違規投手時,在次擊球員未接受任何投球(合法或違規)之前,進攻球隊,針對發現違規時該擊球員的擊球效果,也如同前款有兩種選擇權(維持現況或重打)。
規則中所說的驅逐出場代表離開球場,不准再擔任任何工作;退場則代表不准再上場比賽,但是可以擔任其他指導工作。驅逐出場及退場者,皆成為失格球員。
(2)球員替補行為,及違規替補的抗議退場行為,在比賽中隨時可以提出。
(3)向主審報告之後就代表替補行為正式產生。投手投出下一球(合法或違規)之前自行更正,不會有違規替補行為。違規替補的抗議提出是被侵犯球隊的促請裁決權,其他人員無權干預。如果犯規隊自行發現及自行補報或糾正,視同沒有違規。
(4)除先發球員外,球員一經換下場後,即不能再上場參加比賽,僅可擔任壘指導員。
(5)先發球員(不含EP)的位置被不同的預備球員多次替補後,仍有一次再上場機會。但是替補球員或EP一旦被其他預備球員再替補後,絕不可再上場比賽。 這些細節在本章第四條「再上場」之中有詳細說明。先發球員擔任投手者,如果曾因一局中經理(或教練)兩次面授機宜而遭換投手處分者,即使再上場,只可守備 其他位置,不可擔任投手。
(第四章完)
第五章 、 比賽 (THE GAME)
攻守順序的決定由競賽單位事先規定,或由雙方擲硬幣選擇。
場地特殊規定由主審決定及宣告。
正式比賽應打七局。
(1)七局下半,後攻隊領先時,比賽結束。
(2)七局打完,雙方平分,比賽將進入延長。延長局數不一定,直到先攻隊領先並賽完該延長局,或者後攻隊取得超前分數時,比賽結束。但後攻隊擊出超越全壘打圍欄的全壘打時,所有回本壘的得分均為結束比賽的有效分。
(3)比賽賽完五局或五局下半後攻隊領先時,主審可依規定宣告「提前結束比賽」(Called Game) 。當陰暗、下雨、暴動或其他危及觀眾球員事件發生時,主審隨時有權宣告提前結束比賽。
(4)賽滿五局或五局以上,裁判截止比賽時,如果雙方分數一樣,成為平分比賽。
(5)部份球員或觀眾要求判對方棄權時,依前幾條規則,裁判員不必受理。裁判員遭到球隊成員或觀眾攻擊時,主審將宣告該隊棄權。
(6)沒收比賽(Forfeited Game),或稱之為棄權比賽,是由主審在下列情形下,宣告褫奪有過失的一方的比賽權利,由另一方獲勝。
a.球隊未到場,到場拒不比賽或未按賽程時間上場比賽。
b.比賽中
- Dec 27 Thu 2007 13:56
[轉載]比賽規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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